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41號

原告 連依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淑娟 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4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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