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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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湘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湘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國湘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隨機持刀揮砍被害人2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2年3月8日延長羈押2月,再於112年5月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於112年6月28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更丁字第47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是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從112年6月28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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