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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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495號原告 黃家豪 被告 蔡婉玥 被告 蔡嘉哲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羅建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婉玥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該院裁定(111年度壢簡字第1591號)移送管轄至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