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蔡紹良法官吳俊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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