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豐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儘速前
  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莊豐瑜之地址,並
  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被告莊豐瑜之地址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
├──┼────────────────────────┤
│2 │被告莊豐瑜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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