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17號
原   告 A女(代號:0000000000)
特別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
被   告 B男(代號:0000000000B)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8年4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3844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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