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司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智鴻王政宏 間確認遺產數額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智鴻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
,計至民國109年止,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84,754元及其
利息未清償,聲請人已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在案。經查,相對
人王智鴻之母即被繼承人 王潘阿雪 遺有民事聲請調解狀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確認其遺產範圍及遺囑真偽,以利後就其
所遺遺產進行法律程序,爰請求確認相對人等繼承被繼承人
之遺產數額,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王智鴻之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本件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
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
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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