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
原   告  廖靜玟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被   告  李魏如如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請原告本人親自到庭。
兩造請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以書狀陳報離婚協議書第5條約定
系爭房屋得讓被告二人自由進出之使用借貸目的為何,及該目的
之證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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