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97號
原   告  翁玉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武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6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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