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0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謝雅閑

吳昌遠

謝翰儀

劉承穎

被告 廖秀君

廖陳金美

廖國勇

廖國富

廖國忠

廖秀琴

廖翊廷

廖秀鳳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廖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二十行、第二十二行關於被告「 廖陳美金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陳金美」;第六頁第十三行、第十五行、第十六行、第十七行、第十八行、第二十行關於被告「廖秀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秀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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