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鎂杏 即 吳麗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鎂杏即吳麗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
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7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