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六號抗告人 徐慶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秉豪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全字第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主張:伊對相對人陳秉豪有損害賠償債權新台幣(下同)九百九十萬六千零七十八元,惟相對人將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允信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允信公司)辦理解散,另成立永乾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永乾公司),並於民國一○○年八月間移轉允信公司所有之大貨車至永乾公司名下,復於一○一年二月間與允信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其妻 彭秀媛 離婚,顯有脫產行為等情,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六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原法院以:抗告人已起訴請求相對人與彭秀媛等連帶賠償退休金等損害,可認抗告人已釋明其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請求。次查允信公司辦理解散或處分其名下車輛,並非相對人處分其個人財產。抗告人又未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與彭秀媛離婚而隱匿財產,或有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等,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其聲請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自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吳惠郁法官吳麗惠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八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