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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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為由,經催討至今仍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美元20,553元及利息。
債權人就前開請求,雖提出合約書及繳款單影本,惟其上均未記載應繳納款項之幣別為「美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請其於7日內提出請求之債權金額幣別為「美元」之依據,該通知並已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