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陳OO
陳OO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郭OO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陳OO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陳OO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OO之子、陳OO及陳OO之父陳OO(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市○○路○段○○○號)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八日下午一時許,搭乘台東縣蘭嶼籍紅頭一號海釣船出海海釣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曾聲請本院准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六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示催告的公告在中華日報,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郭OO之子、陳OO及陳OO之父陳OO,於八十三年五月八日下午一時許,搭乘台東縣蘭嶼籍紅頭一號海釣船出海海釣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台南縣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失蹤案件登記表各一紙、報紙兩份附於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六二號卷宗可憑,並經本院函台東縣警察局查符,有台東縣警察局九十年六月六日九十警陸字第二五五二四號函足稽。查本院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六二號准對失蹤人陳OO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茲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陳OO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八日失蹤,計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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