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佳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佳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3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20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台上字5042號上訴駁回確定。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5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確定。於94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