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被告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亨 被告 陳泓伾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