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李石增 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四條及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緣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嘉義長庚護理之家」及「嘉義長庚產後護理之家」啟用,並配合醫療法之修正,業經103年11月19日第13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第6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相對人第13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3年12月17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