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245號上訴人即附 王駿業 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上訴人即 顏明侯 附帶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供擔保」;關於「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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