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庭別欄內關於「刑事第五庭」應更正為「交通法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庭別欄內關於「刑事第五庭」之記載,顯係「交通法庭」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交通法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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