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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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甲○○兼右法定代理人丁○○兼右法定代理人戊○○右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蘇姵文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