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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