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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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100年12月15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