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95年1月31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縣○○鎮○○路○○○巷○○號之1,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4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聲請書記載為含袋重0.34公克)。
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植為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14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等情,有該局96年3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104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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