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仁智(已歿)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徐OO之夫,被告因懷疑告訴人乙○○多次騷擾徐OO,因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中午某時,藉故邀約告訴人至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住處後,雙方就告訴人曾否騷擾徐OO之事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持棒球棒對告訴人揮舞,並以「你有沒有碰過你姑姑(即徐OO)?手伸出來,看你是要斷左手還是斷右手?」、「你敢再來找你姑姑,信不信我敢殺人。」等語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客觀上能預見揮拳毆打他人之臉部,可能造成他人眼球破裂且視力難以回復之重傷害結果,仍徒手揮拳重擊告訴人之臉部數下,致告訴人之左眼受有外傷致左眼複雜併多裂孔視網膜剝離、外傷性白內障之傷害,經多次手術治療仍無法痊癒,其左眼視力已達「無光感覺且無法矯正」之重傷害程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等語。
三、惟查,被告業已於102年6月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至1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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