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19號聲請人 卓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欣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2│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00││├──┼───────────────┼──────────────┼────┼───┼────┼───┤│0003│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