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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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綿隆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2樓之1法定代理人 謝徐月雲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尚水 、 林邱佩芬 、 林蔚芳 、 邱秀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