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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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周孝蕙
被   告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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