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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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27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中簡上字第315號,起訴案號:98年度中簡上字第315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7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害人乙○○因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購買手機,經指示將價購款6,300元匯至指定之林明珠之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經乙○○求證後發覺被騙,而依被害人乙○○指述,詐欺者以行動電話與乙○○伊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有多次聯絡,乙○○第一次於97年9月4日下午4時46分接詐欺者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出之簡訊,其詐欺者又打乙○○之行動電話,經顯示發話者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電話,乙○○乃於97年9月4日下午5時17分前往匯款,而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申請人為被告丙○○,足證被告丙○○為詐欺者之一,原審雖以經查被告丙○○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9月4日零時零分起迄同年月5日23時59分59秒時止之雙向通聯顯示,該門號於97年9月4日並無通話、發簡訊紀錄,於同年月5日雙向通聯紀錄,亦無與被害人乙○○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有威寶電信公司提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上開時間之雙向通聯紀錄1份在卷可稽(附於核交字第15頁,原審誤載為原審卷),然該雙向通聯紀錄亦顯示被告丙○○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於97年9月5日有轉接其他電話號碼之紀錄,則可能被告以上開行動電話經由轉接,而與乙○○聯絡,原審未再進一步釐清,核有未當云云。
三、惟查證人乙○○於本院經交互結問,具結證稱:伊被騙當時用的電話號碼為伊母 葉秀靜 申請之0000000000,當時並無用家裡的電話聯絡。又證人即被告之母葉秀靜亦證稱:伊自己使用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號等語。而依卷附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告丙○○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無與上開二行動電話有任何通話紀錄,雖有轉接之情形,然無論通話對象欄或轉接電話欄,均顯示被告丙○○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上開被害人乙○○及其母之電話無任何聯絡,基上,原審因而認被害人乙○○所指述之情節,其中關於詐欺者有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行動電話聯絡,核與事實即不相符,並認被告詐欺罪嫌不足,而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即無不合,檢察官僅以上開懷疑而提起上訴,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度 上易 字第 1278 號判決(98.10.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北簡上 字第 3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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