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五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六月七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再犯賭博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一萬元,並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澤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