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柯金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柯金宏於民國94年6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92686元(其中本金80,414元,已結算利息11,217元、已結算違約金暨費用1,055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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