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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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國興上列受刑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國興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28號裁定減刑並定刑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確定。於90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23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28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於97年6月4日確定。並於90年5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7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7660號)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