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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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淇(原名 張俊榮 )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判決確定。於105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於101年8月6日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3日以104年度撤緩字第193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4年11月26日確定,並於105年1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22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