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2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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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24號

原告 張家偉

被告 謝紫盈

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三十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謝紫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99,987元,及自民

國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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