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7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告 蕭煒哲

訴訟代理人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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