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238號
原   告  陳鳳翥
被   告  廖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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