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郁銘
上列原告與 王漢蒼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系爭不動產
之客觀交易價額,經本院命補正,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24日
具狀陳報稱系爭建物為未辦登記保存之建物,無法評估目前
市場交易價格,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主張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6,811元
云云,惟該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現值,僅係核課稅額之標
準,尚難認可作為本件系爭房屋之客觀交易價值。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