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83號
原   告  江麗萍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所指被告之姓名、地址、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調解費。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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