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83號
原 告 江麗萍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所指被告之姓名、地址、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調解費。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