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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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元即上訴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3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
107年6月22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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