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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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25號聲請人承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睿 上列聲請人與 林義智 即義宏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義宏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其票據號碼所對應之金額有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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