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6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裁定命其在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因郵務機構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137條送達於上訴人,旋於107年9月17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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