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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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5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明慧法官王令冠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