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 吳昔英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被告 吳憲檳
吳柏穎 吳憲宗 連淑月 吳佩樺 吳尚樺 吳烏珠 上一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李錦坤 被告 吳珠青
吳雅玲 周桂英 吳桂東 吳坤美 吳烏李 兼上二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仁智 被告 吳宗衛
吳麗娟 吳幸枝 兼上三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妮 被告 吳秉荏
吳進雄 吳宥征 上三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朝琴 被告 林錦麗
林素珍 上二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英善 受告知訴訟人 丁金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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