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趙品清 相對人 吳文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8月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9年7月29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領款收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 元長鄉 │頂寮││0000-0000│原│142│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0│││││││││││1││││││││││├─┼───┼────┼───┼───┼────────┼─┼──────┼───────┼───────────────┤│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道│177│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0│││││││││││2││││││││││├─┼───┼────┼───┼───┼────────┼─┼──────┼───────┼───────────────┤│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道│2147│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0│││││││││││3││││││││││├─┼───┼────┼───┼───┼────────┼─┼──────┼───────┼───────────────┤│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養│1056│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0│││││││││││4││││││││││├─┼───┼────┼───┼───┼────────┼─┼──────┼───────┼───────────────┤│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原│10282│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0│││││││││││5││││││││││├─┼───┼────┼───┼───┼────────┼─┼──────┼───────┼───────────────┤│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田│972│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0│││││││││││6││││││││││├─┼───┼────┼───┼───┼────────┼─┼──────┼───────┼───────────────┤│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原│6923│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0│││││││││││7││││││││││├─┼───┼────┼───┼───┼────────┼─┼──────┼───────┼───────────────┤│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田│268│30000分之331│吳文皇應有部分331/30000││0│││││││││││8││││││││││├─┼───┼────┼───┼───┼────────┼─┼──────┼───────┼───────────────┤│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道│11│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0│││││││││││9││││││││││├─┼───┼────┼───┼───┼────────┼─┼──────┼───────┼───────────────┤│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道│191│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1│││││││││││0││││││││││├─┼───┼────┼───┼───┼────────┼─┼──────┼───────┼───────────────┤│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養│6621│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1│││││││││││1││││││││││├─┼───┼────┼───┼───┼────────┼─┼──────┼───────┼───────────────┤│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道│368│12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120││1│││││││││││2││││││││││├─┼───┼────┼───┼───┼────────┼─┼──────┼───────┼───────────────┤│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道│65│30000分之331│吳文皇應有部分331/30000││1│││││││││││3││││││││││├─┼───┼────┼───┼───┼────────┼─┼──────┼───────┼───────────────┤│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道│517│60分之1│吳文皇應有部分1/60││1│││││││││││4││││││││││├─┼───┼────┼───┼───┼────────┼─┼──────┼───────┼───────────────┤│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建│2799│30000分之331│吳文皇應有部分331/30000││1│││││││││││5││││││││││├─┼───┼────┼───┼───┼────────┼─┼──────┼───────┼───────────────┤│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建│3860│60000分之517│吳文皇應有部分517/60000││1│││││││││││6││││││││││├─┼───┼────┼───┼───┼────────┼─┼──────┼───────┼───────────────┤│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建│1935│30000分之331│吳文皇應有部分331/30000││1│││││││││││7││││││││││├─┼───┼────┼───┼───┼────────┼─┼──────┼───────┼───────────────┤│0│雲林縣│元長鄉│頂寮││0000-0000│田│612│30000分之331│吳文皇應有部分331/30000││1│││││││││││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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