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瀚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3年7月31日民事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瀚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瀚翔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瀚光科技有限公司,於本院判決後,法定
代理人已變更為施瀚翔,應由其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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