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興華 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年8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8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2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3聲請人109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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