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智傑與告訴人 何青峰 於民國109年5月1日17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與大興街口發生行車糾紛,被告氣憤之下,竟基於毀損與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之髒話;復徒手敲打告訴人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使該車之左前門上緣飾條凹陷不堪使用。因認被告分別涉有公然侮辱及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何青峰告訴被告楊智傑毀棄損壞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士淳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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