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