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戊○○
乙○○○甲○○○癸○○子○○庚○○兼送達代收人己○○住:
相對人丁○○住:
辛○○住:
壬○○住:
丙○○住: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九號判決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共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四百九十三元、第二審裁判費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二元、歷審郵票費一仟一百十六元(原繳一千四百六十元,發還三百四十四元),合計為六萬二千九百六十一元,經按比例分擔後,相對人負擔部分為二萬五千一百八十四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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