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澎湖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間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 譚生三 (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重光里後窟潭七號之十八,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譚生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而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後段、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法擔任退除役官兵遺產管理人時,如欲變賣所管理之遺產,應由法院為准駁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可資參考。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管理譚生三之遺產,為交付遺贈物給大陸地區繼承人,因而有變賣(聲請狀誤為拍賣)遺產之必要等情,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二七號公示催告裁定、報紙影本、不動產登記資料為證,堪信為真正。從而,本件聲請,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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