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O號判決確定,全部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千七百五十元,郵票費用三百四十元,合計為三千零九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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